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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马庄五金塑料厂与台州山本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马庄五金塑料厂,台州山本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699号原告:台州市椒江马庄五金塑料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东山马庄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文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XX枫,台州市海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山本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灵济后街,组织机构代码:75707807-x。法定代表人:叶应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涛,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椒江马庄五金塑料厂与被告台州山本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椒江马庄五金塑料厂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马庄五金塑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椒江马庄五金塑料厂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