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云城五金有限公司与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云城五金有限公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117号原告:衢州市云城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蝴蝶路80-7号。法定代表人:叶雪堂,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晓明,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火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狮桥街1号工贸大厦c区八楼。负责人:祝文水,总经理。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大诚商厦e幢三楼。法定代表人:朱应磊,执行董事。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芳,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云城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云城五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衢州市云城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云城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衢州市云城五金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徐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