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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陆甲、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陆甲,王某某,陆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575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陆甲。被告王某某。被告陆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陆甲、王某某、陆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对王某某起诉。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富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