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益民与张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益民,张敬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7号原告朱益民,农民,市义亭镇五联村雅宇。被告张敬忠,农民,市佛堂镇张宅三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益民诉被告张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益民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益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益民撤回对被告张敬忠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孔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