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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益民与张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益民,张敬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7号原告朱益民,农民,市义亭镇五联村雅宇。被告张敬忠,农民,市佛堂镇张宅三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益民诉被告张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益民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益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益民撤回对被告张敬忠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孔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