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土地置业部职工。被告:樊某,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黄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