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连某某。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金海,董事长。被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覃某,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某、石家庄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8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909元。审 判 长 王二才审 判 员 牛江凌代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