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项建新与俞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建新,俞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104号原告:项建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沈庄漾村仙塘兜34号。委托代理人:沈国强,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洪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沈庄漾村仙塘兜**号。原告项建新诉被告俞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项建新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50元,由原告项建新负担。审判员 李群章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石海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