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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宁波何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何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4号申请人宁波何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余姚市马渚镇渚北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孝良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宁波何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何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GA/0101443401,出票日期是2009年09月07日,出票金额是40000元,出票人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帐号19×××74,收款人宁波何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帐号94×××39,付款行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行号305332019008,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何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利丹审判员  宋国梁审判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