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藕仙与沈迪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藕仙,沈迪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叶藕仙。委托代理人:胡文明。被告:沈迪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藕仙诉被告沈迪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沈迪君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藕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群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