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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藕仙与沈迪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藕仙,沈迪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叶藕仙。委托代理人:胡文明。被告:沈迪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藕仙诉被告沈迪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沈迪君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藕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群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