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4号申请人深圳市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金××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25日做出的深龙仲案终字(2009)第C130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金××有限公司申请称,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出的《仲裁裁决书》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罗某某辨称,本案仲裁程序合法,委托手续合法,仲裁的理由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深圳市金××有限公司以罗某某已领款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各项赔偿金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深圳市金××有限公司与罗某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并非罗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罗某某因深圳市金××有限公司以不给予伤残鉴定为要挟,被迫签订赔偿协议,且该工伤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从仲裁的结果可以看出(2009)深龙劳仲案1309号案件裁定结论第2项深圳市金××有限公司未支付罗某某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级福利待遇。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仲裁时罗某某已办理委托手续,其代理人可以在申请书上签名,因此本案仲裁程序合法。深圳市金××有限公司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仲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市金××有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有申请撤销裁决的其他法定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