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仲三与张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三,张珠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11号原告:王仲三,0227196404290812),汉族,农民,住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王家村。被告:张珠仁,成年,原鄞县矿机开关厂退休职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王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仲三与被告张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仲三于2010年3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仲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仲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仲三负担。审 判 员 俞奇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