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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仲三与张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三,张珠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11号原告:王仲三,0227196404290812),汉族,农民,住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王家村。被告:张珠仁,成年,原鄞县矿机开关厂退休职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王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仲三与被告张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仲三于2010年3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仲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仲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仲三负担。审 判 员 俞奇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