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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商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汪某、衢州××舜矿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黄某某,衢州××舜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毛甲。委托代理人:毛乙。原审被告:衢州××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汪某。委托代理人:黄某。上诉人汪某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0)衢柯商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汪某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错误,其在两年前即一直居住在衢江区朋友家,其住所地应为衢江区,且原审被告衢州××舜矿业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欠条上该公司的印鉴系被上诉人黄某某私刻,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汪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纠纷,属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汪某和原审被告衢州××舜矿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汪某主张其住所地已变更,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汪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祝惠忠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祝伟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