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徐亚芳与宁波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芳,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北仑区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仑行初字第2号原告徐亚芳等43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徐亚芳,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诉讼代表人张雪艇,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诉讼代表人姜丽,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委托代理人阮文良(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洁飞(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大步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定邦,局长。委托代理人岑岭(特别授权代理),男,宁波市规划局北仑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传业(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朱元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霞(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丽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原告徐亚芳等43人不服被告宁波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原告徐亚芳等43人诉称,原告购买预售房后,发现被告宁波市规划局在对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东海明园”建设项目的规划中,地下人防、住宅建筑密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光照等指标均不符合相关规定,且被告审批程序违法。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核发的(2007)浙规(建)证020405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宁波市规划局辩称:1.原告徐亚芳等人根据买卖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与被告之前已经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等人没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对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原告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述称,原告等人并不是规划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经审理,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因该行为的产生而使其权益发生变化。被告宁波市规划局向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核发(2007)浙规(建)证020405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时间是2007年3月20日,而原告徐亚芳等43人与宁波市北仑区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均是在2007年10月之后。被告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与原告徐亚芳等人并未形成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起诉所主张权利派生于房屋买卖民事法律关系,被诉颁证行为并不必然对原告权益造成影响。故原告徐亚芳等43人不符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条件,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亚芳等43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国 杰审 判 员 俞 毅 刚代理审判员 蒋 益 芬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丽丽(代)附:徐亚芳等43名原告名单原告徐亚芳,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张雪艇,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姜丽,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原告宫道纯,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蓬莱县人。原告虞东波,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徐凌燕,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王斌民,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顾亚珠,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袁杰,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陈瑛,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原告朱花珍,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贺硕,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罗玮,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史翠飞,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彭东生,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王丹华,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原告吴卫亚,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陈良安,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傅碧霞,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陈路,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徐丽丽,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徐春雷,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周旭锋,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贺月培,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徐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张月芬,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徐宏,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徐定军,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岱山人。原告吴静亚,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牟子连,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原告王君琪,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原告史潮君,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原告张卫芳,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泉市人。原告叶建文,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泉市人。原告熊林钢,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原告屠晓锋,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原告戚靖锋,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马红,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闻佩琴,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王伟,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夏丽丽,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曹红珍,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告陈辉,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