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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霍加琼与王长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加琼,王长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霍加琼,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陈烨,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敏,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江,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加琼与被告王长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加琼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加琼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加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霍加琼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