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霍加琼与王长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加琼,王长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霍加琼,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陈烨,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敏,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江,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加琼与被告王长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加琼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加琼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加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霍加琼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