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仪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蒋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24日,汉族,仪陇县保平镇。身份证号码:512927197805247493。被告:高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20日,汉族,仪陇县保平镇。身份证号码:511324197806206906。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全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李 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