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纺织品有限与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纺织品有限,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37号原告:安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海区××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被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区××里镇棉布城××a。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原告安徽××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学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0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徽××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夏某某、被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长期从原告处购买纺织品。2007年6月27日,经双方对帐确认,截止2007年5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3861.83元。之后,被告继续从原告处购买纺织品到2008年6月30日。在此期间,被告以现款现货的方式支付,但仍结欠原告货款462825.29元。2008年12月20日经原告催讨,被告给付了货款10000元。此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某某告货款452825.29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赔偿自2008年6月30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对帐函1份,欲证明截止2007年5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3861.83元;2、原、被告往来帐目明细表2页,欲证明对帐后双方继续有业务往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2825.29元;3、增值税发票复印件27份,欲证明对帐后原、被告继续有业务往来,一直至2008年6月30日;4、接收协议书1份,欲证明原告承受原合肥荣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皖棉纺织厂的全部债权、债务的事实;5、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1份,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6、收款收据1份,欲证明2008年12月20日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口头答辩称:2007年6月27日的对帐函中应扣除170000元的代销货款且原告方多计算了67000元。被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唯认为对帐函中应扣除170000元的代销货款且原告方多计算了67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长期存在纺织品买卖业务往来。2007年6月27日,经双方对帐确认,截止2007年5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3861.83元。被告在对帐函中并注明:以上帐目相符,其中17万是兴皖老帐。对帐后,双方以现款现货的方式继续进行交易至2008年6月,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462825.29元。2008年12月20日,经原告催讨,被告给付了货款10000元。现原告以对余款催讨无果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显属不当,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对被告辩称对帐函中应扣除170000元的代销货款且原告方多计算了67000元的主张,因无相关证据提供。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对原告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安徽××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52825.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二、被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按本金452825.29元,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赔偿原告安徽××发展有限公司自2008年6月30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本案受理费8848元,减半收取4424元,由被告湖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吴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