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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奉化市诚信电子器材厂与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诚信电子器材厂,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奉化市诚信电子器材厂。住所地:奉化市莼湖镇莼明路22号。投资人:庄彪,厂长。委托代理人:冯卫敏,该厂员工。被告: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953号。法定代表人:方海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诚信电子器材厂诉被告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诚信电子器材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元,本院依法收取129元,由原告奉化市诚信电子器材厂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