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法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秦骊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第四制药厂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秦骊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四制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杨保国,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第四制药厂,住所地西安市东郊电厂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攀,厂长。西安秦骊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新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及(2007)新民督字第15号通知,于2007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第四制药厂,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848560元及支付令申请费409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于2010年2月25日向陕西省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出(2007)执字第7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药品批号。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8日申请解除对西安市第四制药厂的所有药品批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第四制药厂的所有药品批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