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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法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秦骊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第四制药厂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秦骊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四制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杨保国,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第四制药厂,住所地西安市东郊电厂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攀,厂长。西安秦骊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新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及(2007)新民督字第15号通知,于2007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第四制药厂,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848560元及支付令申请费409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于2010年2月25日向陕西省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出(2007)执字第7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药品批号。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8日申请解除对西安市第四制药厂的所有药品批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第四制药厂的所有药品批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