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与XX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XX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212号原告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南石桥村。法定代表人耿小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伟刚,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顺,住广德县新杭镇丁家村村塝上村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XX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2元,合计97元,由原告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耀中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