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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邵仲平与冯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仲平,冯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邵仲平(身份证号码:330219197511171004),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鸿海汽配经营部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冯韦华,1983年9月9日出生,男,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仲平与被告冯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以被告名字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仲平撤回对被告冯韦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