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蔡云祥与叶祥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云祥,叶祥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09号原告:蔡云祥,市横峰街道邱家岸村1-28号。委托代理人:陈妙友,温岭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祥秋,市大溪镇大溪岙村d区88号。委托代理人:金启银,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云祥与被告叶祥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云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蔡云祥负担。审判员 戴晶淼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