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09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徐传水、朱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辩护人朱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29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章某来到本市上城区比胜庙巷18号202室,趁被害人陆某、金某不在家之际,叫了开锁师傅李某上门开锁,窃走了被害人放在室内的黑色32寸长虹液晶电视机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897元)、银色万利达DVD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51元)、新飞单门冰箱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68元)以及路某、电热水壶各一台。被告人将上述物品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联系好的家电回收人员后,逃离现场。2009年12月19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72号好朋友网吧抓获了被告人章某,并押解回杭。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金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收据、银行存款回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