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明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林绍付与宋锦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绍付,宋锦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林绍付,男,1947年7月生,汉族,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杨立东,男,1973年1月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宋锦兰,女(其它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绍付诉被告宋锦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绍付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绍付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绍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绍付承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李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