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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陈习武与西安耐特高级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习武,西安耐特高级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547号原告陈习武。被告西安耐特高级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兆中路南段。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习武与被告西安耐特高级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习武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习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换香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刘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