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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伟欢与葛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伟欢,葛爱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7号原告:俞伟欢,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俞王新村63号。委托代理人:王立忠(特别授权),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爱琴,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安华镇矿亭村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伟欢与被告葛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伟欢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俞伟欢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葛爱琴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伟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伟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