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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满英与冯苏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余满英,冯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再字第8号原审原告余满英,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楼店村26号。委托代理人何忆禄。原审被告冯苏君,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光明路46号。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余满英与原审被告冯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余满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余满英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余满英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08)义民初字第7983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余满英负担。审判长  陈洵敬审判员  叶迪龙审判员  余艳春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王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