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满英与冯苏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余满英,冯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再字第8号原审原告余满英,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楼店村26号。委托代理人何忆禄。原审被告冯苏君,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光明路46号。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余满英与原审被告冯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余满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余满英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余满英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08)义民初字第7983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余满英负担。审判长 陈洵敬审判员 叶迪龙审判员 余艳春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王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