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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郑某某与被告洪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与洪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郑某某与被告洪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洪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36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某某。被告洪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街道南方大厦××楼。诉讼代表人贾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洪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亦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洪某某、被告大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2009年9月5日,李某某驾驶被告洪某某所有的浙c×××××号轿车轻型普通货车,从仙降镇江溪村驶往飞云某马道村,15时10分许,途径56省道飞云某社门村地段,车头右侧碰撞同向前方由杨某某驾驶的浙c×××××号轿车车尾,造成浙c×××××轿车内乘客余某某、谢某某、郑某某等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郑某某后被送往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中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原告为头部内伤、颈项部软组织挫伤。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余某某、郑某某、谢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洪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9581.13元,护理费1105元(65元/天*1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0元/天*17天),误工费5807元(27528元/天*77天),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20003.13元。2、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洪某某辩称:对事实没有意见,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保险公司理赔。李某某是我的雇员,是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的。被告大地××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我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赔偿。对原告的赔偿项目,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基本医保范围核定费用;护理费由于原告不符合护理依赖,护理费不应支持;住院伙食费应扣除住院费中已经计算的;误工费用,根据医疗证明按出院后实际产生的门诊次数加休息时间一个月确定;交通费酌定300元;营养费没有医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交强险责任免除规定,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原告郑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车辆投保事实;证据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成因、责任认定的情况;证据三、出院小结、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某某单,证明原告治疗经过及费用支出。被告洪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大地××支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四、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条款,证明保险合同约定情况。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大地××支公司认为证据三中医疗费非医保范围不负担;对证据三中诊断证明书认为出具误工时间一个月宜;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大地××支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自己的医疗费均系合理支出,故保险人不负担,被保险人也应当负担。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认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用。被告大地××支公司认为非医保范围不予赔付,因未提交非医保范围审查,故医疗费中何为非医保范围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以上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原告治疗经过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李某某系被告洪某某雇佣驾驶员,交通事故系其在履行雇佣活动中发生的。被告洪某某以该肇事车辆被保险人身份与大地××支公司签订交强险、商业保险合同(限额20万元)一份,保险期间为2009年2月16日零时起至2010年2月15日二十四时止,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特约险。被告洪某某已支付原告郑某某5000元。原告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9292.13元,即按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凭证计算,并扣除重复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70元、住院护理费119元,被告大地××支公司认为应当扣除医保范围外用药,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2、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对误工费的计算,适用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5918元/年,计算二个月(门诊一个月加休息一个月),即4260.49元(25918/365*60);3、护理费,原告诉请住院期间参照当地护工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以65元/天计算17天为1105元合情合理,予以支持;4、交通费,结合实际住院天数和门诊次数,酌定3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诉请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计算17天,为510元;6、营养费,结合原告受伤及治疗情况酌情,考虑原告年龄较大,酌情就高认定1000元。本起交通事故中余某某的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7064.85元、误工费3130.25元(2130.25元+被告洪某某自愿再补1000元)、护理费975元、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500元。本起交通事故中谢某某的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3671.76元、误工费2840.33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500元。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车祸造成第三者损害,大地××支公司依约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200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中,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其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其项下负责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相关约定履行赔付义务。被告洪某某雇佣的驾驶员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充分注意,以致发生事故,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洪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雇员李某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本起交通事故中有多个受害人,故各受害人在交强险内按比例赔偿。原告部份诉讼请求过高,予以剔除(详见附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郑某某经济损失10364.37元;二、被告洪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赔偿原告郑某某经济损失6103.25元;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郑某某经济损失6103.25元,以抵扣上述第二款的赔偿义务;(因被告洪某某已支付原告郑某某5000元,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直接支付原告郑某某11467.62元,支付被告洪某某5000元);四、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瑞安市人民法院转付(或汇至农行瑞安市支行营业部24510104001002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洪某某负担200元(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亦蕾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国豪附件一原告损失项目清单(单位:元)赔偿项目余某某请求额法院支持额谢某某请求额法院支持额郑某某请求额法院支持额医疗费7319.8507064.8504008.5903671.7609581.1309292.130误工费5128.0002130.247+10004824.0002840.3295807.0004260.493护理费975.000975.0001105.0001105.000交通费1000.000400.0001000.000300.0001000.000300.000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00450.0000.0000.000510.000510.000营养费2000.000500.0002000.000500.0002000.0001000.000合计16872.85011520.097+100011832.5907312.08920003.13016467.623侵权赔偿和保险赔付清单(单位:元)赔偿分项法院支持原告损失额交强险内保险赔付被告全责分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余某某医疗分项8014.8503486.4244528.4264528.426谢某某医疗分项4171.7601814.6972357.0632357.063郑某某医疗分项10802.1304698.8796103.2516103.251余某某伤残分项3505.247+10003505.247谢某某伤残分项3140.3293140.3290.000郑某某伤残分项5665.4935665.493余某某总计11520.097+10006991.6714528.426+10004528.426谢某某总计7312.0894955.0262357.0632357.063郑某某总计16467.62310364.37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