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卫平与吴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平,吴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刘卫平,街道杨树唐小区15幢304室。被告吴刚民,镇南平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平与被告吴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