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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孙国财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财,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孙国财。委托代理人张西华,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道杰,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芙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成理,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胜兵,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国财诉被告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国财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胡立兵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