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程文与徐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徐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反诉被告):程文,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反诉原告):徐忠,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与被告徐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文、反诉原告徐忠均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撤回本诉;准许反诉原告徐忠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文负担;反诉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反诉原告徐忠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反诉被告):程文,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东门口18号。被告(反诉原告):徐忠,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花园3幢202室。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与被告徐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文、反诉原告徐忠均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撤回本诉;准许反诉原告徐忠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文负担;反诉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反诉原告徐忠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