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练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宝艺纺织丝绸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宝艺纺织丝绸染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练商初字第28号原告: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敏,该公司经理。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宝艺纺织丝绸染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管桩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宝艺纺织丝绸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民事诉讼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厉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俞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