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仲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新长执行裁定书-49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长,西安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长。被执行人西安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四府街139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新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392号裁决书,于2008年9月l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08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发给其债权凭证。该裁定书文号为(2008)西中法执仲字第259号。2009年7月1日,张新长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申请恢复执号。2009年12月7日,张新长以与房屋占用人达成施工及腾房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书文号为(2009)西中法执仲字第664号,该案第二次被终结程序。2009年12月16日,张新长以房屋占用人未按协议腾房为由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第三次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占用房屋(价值878880元)已交付给张新长。截止2008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张新长对被执行人西安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1150元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另外,被执行人欠执行费38935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仲字第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安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盖志强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樊庆荣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苏百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