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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大鱼山车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金童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大鱼山车业有限公司,绍兴市金童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33号原告绍兴县大鱼山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南塘头村。法定代表人张红,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栋,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市金童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石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姚金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大鱼山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金童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大鱼山车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大鱼山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人民币4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缪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