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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19号原告温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城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强某某。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某诉称,2009年4月9日张某某因因公司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言明15日归还,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加盖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公章。2009年4月29日,张某某归还24000元,尚欠276000元。2009年5月15日张某某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并加盖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公章。嗣后,温某某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至今未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决:一、判令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576000元,利息23760元(132元/天,按月息7里5计算),合计5997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不存在的。若是真的存在借贷,也是张某某的个人行为,并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也没有得到被告方的授权,被告方认为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某在长兴有多次以公司名义借贷,已被长兴县公安局逮捕了,并且在刑事侦查阶段,不能会见,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查明后再审理。原告温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二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4月9日向原告温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借期15日,但在2009年4月29日仅归还24000元,尚欠276000元,要求再延迟一个月的事实;2009年5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币300000元约定借期30天的事实。二,工商调查表一份,证明发生借款期间张某某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借款未进该公司财务,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对证据二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证据。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某某案的事实如下: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9日向原告温某某借款本金某民币300000元,并约定借期15日,但被告在2009年仅归还24000元,尚欠276000元,要求延迟一个月。2009年5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期30天,但拖欠至今未给付,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原告温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归还24000元,尚欠57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故原告温某某要求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及逾期借款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月息7里5计算,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主张利息损失2376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温某某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之民事责任。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抗辩,原、被告未发生借贷关系,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温某某借款本金某民币576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损失23760元,合计5997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98元,由被告长兴××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径直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98元(款交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38,开户银行:湖州市农行红丰支行)。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侃审 判 员  卢新良代理审判员  程笑盈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藏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