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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锦事达化纤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森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锦事达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天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3号原告浙江锦事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诸暨市安华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平,总经理。被告浙江天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维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锦事达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森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锦事达化纤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