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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文斌与王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斌,王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28号原告:胡文斌,(身份证号码为:332621197412032215),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枫树岗村4-58号,现住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百梁桥村公园路13号。被告:王会利,××108219820807125××),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括苍镇林加坑村2-17号,现住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白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斌与被告王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胡文斌负担。审 判 员 沈功素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蒋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