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银贵勤与茶色素陕西推广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贵勤,茶色素陕西推广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654号原告银贵勤。被告茶色素陕西推广中心。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南路178号吉祥大厦707室。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银贵勤与被告茶色素陕西推广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贵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柏小彬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郑庆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