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邹乃军与林长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乃军,林长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48号原告:邹乃军,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长育,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乃军诉被告林长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乃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邹乃军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邵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