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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章伟云与王名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名峰,章伟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名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伟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卫。上诉人王名峰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名峰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名峰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名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10元,依法减半收取2655元,由上诉人王名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