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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江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2009年10月9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江某为了利用傅某的残疾人身份申领《烟草许可证》,通过办假证伪造了一份内容为浙江省公安厅将位于本市上城区马市街22-1号的房屋(该房屋实际由江某承租)出租给傅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上盖有伪造的浙江省公安厅合同专用章。2009年9月9日,被告人江某持该假合同前往城站工商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被工商所工作人员识破,并通知了浙江省公安厅。后经浙江省公安厅报案,公安机关于2009年10月9日将被告人江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赵某、傅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印文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