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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国建与周财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建,周财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58号原告:叶国建,小雄中学校长,身份证号码3326261968********,住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237号304室。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财来,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208302622,住三门县沿赤乡罗石村万户塘自然村。原告叶国建与被告周财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8日进行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告以被告已死亡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国建负担。审 判 员 任周扬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咸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