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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功与王术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功,王术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杨功。被告王术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功诉被告王术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王术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功撤回对被告王术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倪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