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群英与黄彬、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群英,黄彬,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1号原告:周群英。被告:黄彬。被告: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群英与被告黄彬、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群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群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群英撤回对被告王燕的起诉。(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