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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2009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通过攀爬落水管的方式翻窗进入本市上城区小米巷21号201室被害人袁某家中,窃得卧室内的LG牌RD4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200元)。当天中午,被告人杜某在本市上城区清泰立交桥下将该电脑销赃。200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杜某通过攀爬落水管的方式翻窗进入本市江干区思安坊9幢37号201室被害人洪某家中,窃得卧室内的东芝M3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655元)、索尼爱立信K510C型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00元)、女式背包一只及女式外套一件。当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杜某再次来到上城区清泰立交桥下销赃时被站前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涉案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洪某陈述、证人陈某、严某、余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住宿登记单、发票复印件、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10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