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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车继民与张峰涛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继民,张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车继民,男。被执行人张峰涛,男。车继民与张峰涛合伙纠纷一案,西安市中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的(2008)西民三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3月18日,车继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自行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一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