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兴君与金华平、傅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君,金华平,傅兰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陈兴君,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倍磊三村11组。委托代理人:陈大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龙,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华平,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云溪村1组。被告:傅兰娟,市江东街道下傅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君与被告金华平、傅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兴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傅兰娟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傅兰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