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飞帆轴承有限公司与舟山市众鑫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飞帆轴承有限公司;舟山市众鑫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25号原告宁波市镇海飞帆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妙林。委托代理人车爱玲。被告舟山市众鑫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名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飞帆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众鑫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飞帆轴承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镇海飞帆轴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飞帆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1元,减半收取1710.50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飞帆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