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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56号原告:朱××。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朱××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游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