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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连某某与张某某、台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张某某,台州××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403号原告:连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台州××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台州市××商城街。法定代表人:贺某。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台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10年3月8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台州××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被告台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无需承担保证人责任为由撤回对台州××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对被告台州××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溢审 判 员  魏绪荣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