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谢作盘与李孝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盘,李孝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126号原告:谢作盘,身份证号:330327196906082357,住苍南县新案乡新社村72-2号。委托代理人:何友国,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孝党,××0××27195705252××51,现住苍南县纺织三街1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盘与被告李孝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作盘于2010年××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作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07元,由谢作盘负担。审判员 陈如敢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胡时彦 来自: